第63章 财产的分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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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要看夫妻两有无和好的可能,有时候,因为分居或者对立情绪的影响,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,只要过一段时间就会和好了,有时候,通过亲友的帮助,积极做和好工作,,这样就可以破镜重圆。以上四个方面是互相影响,互相联系的,只要好好在这几个方面研究研究,就可以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,但是要没有和好的可能,倒不如爽快的离婚了。
有些时候的小打小闹倒是可以,但是有些过分的错误就不可以当做是小打小闹了,比如说一方犯了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罪状,现在又不是古代,不流行一夫多妻制度了,所以坚决不能那么做,当然,偶然发生的一夜/情是不当做重婚的,要不然的话,那普天之下离婚的就太多了,另外,家暴,虐待和遗弃都是不可以的,还有什么赌博,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,那么可以当做是离婚的必要条件。
当分居到了一定的年限,也会成为离婚的条件,一般来说分居满两年的,就足以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了,这种情况,应该是准予离婚的。
离婚后,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,离婚的话,一方面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,另一方面,要看父母哪方面抚养子女,对子女的成长更有利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解除,只有在合乎法律条件的情况下,才可以解除。
但是由继父母养大的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,应承担生活苦难,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。
离婚后,父母和子女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是不会解除的,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着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。哺乳期后的子女,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
无论怎样,孩子是无辜的,法院自然是顺着子女有利发展的方向决定的,同时,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。2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着母方生活,但是也有几个比较特别的情况。
一个是母方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别的严重性疾病,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。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,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,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,一般情况下,要是女方这么做的话,一定是比较冷酷无情的,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,在法律上比较委婉的说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违法犯罪的,不利于子女的抚养,那么子女从出生后就可以由父亲抚养了。
不过不管怎么分,孩子还是呆在父母双方的身边比较好,父母双方无论少哪一个都是不行的。
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谁来抚养,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思想品质,生活作风等等,还有文化素质以及经济条件,至少面包和牛奶是要有的,还有家庭环境。如果子女有意识能力的,这里一般是指比较早熟的子女,那么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的。
有以下情形的,应该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:一个是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,考虑到这个绝育手术带来的就是丧失了生育能力,那么以后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亲生孩子了,所以优先考虑。第二个是子女本来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,时间较长,要是改变生活环境的话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的。第三个也很人性化,就是一方只有那么一个子女,而另一方可能是保养很多的小三,所以有许多的子女,那么一般是优秀考虑没有其他子女的。写到这儿,总是感觉判决子女给男女哪方抚养时,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样,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诶,所以说离婚对于孩子是有很大的伤害的。
第四个是考虑到健康的问题,当然,法律上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环境,自然要求孩子跟随没有患传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。要是两者环境,经济条件都一样的话,那么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,要是孩子跟爷爷奶奶生活的久了,那么这是个很值得考虑的因素。当子女长大到10周岁事,一般十周岁的孩子都是比较有自我意识的,更何况现在激素满天飞的年代,孩子们大多是早熟的。所以,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,应该尊重其个人建议的。
对于继养子女的抚养问题,要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继父和生母离婚的时候,要是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话,还是要求生父母抚养的,毕竟是亲骨肉,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,无论抚养关系发生了什么的变化,这个自然关系都是不会变的。
若形成收养关系的,那么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,夫或者妻收养了一个孩子后,要是对方一直是反对的,那么当两个人离婚了,应由收养方继续抚养该子女。
记得以前有一段时间,继母这个词一直是邪恶的代表,好像只要是继母的话,就一定是很凶恶,很邪恶的人,这个估计是受到很多的电视剧的影响,好像编剧的人看继母不顺眼一样,只要是继母,一般都是反派角色。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,因为只要不是自己的子女的话,女性的朋友自然会看重自己的亲生子,相对而言,继子女的生活就不好过了呀。但是,现实的生活中,是有很多不错的继母的,女人嘛,毕竟都是有母性的爱心的,除却极少数,对于自己的亲骨肉都能下手,更何况是领养来的孩子呢。
因为大部分的继母都知道,自己将来也会老的, 要是小时候对继子女不好的话,那么将来继子女长大成人,必然会对自己抱有怨恨的,与其那样的话,倒不如好好地对待每一个孩子,这样也算是从善积德了。
虽然抚养子女由一方承担,但是抚养费却是双方都要承担的,除非一方真的很有钱,并且不需要对方提供抚养费的,只有这种情况,才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负担。那么到底给多少的抚养费才算是合适的呢?一般来说,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还有父母的实际收入情况来讲得,抚育费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来收取,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是不能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
这个是可以理解的,因为一般离婚后对方会再次去寻找真爱的,这样的话,自然会组建新的家庭,那么对方也会有自己新的孩子,所以付出太多的抚育费的话,就养不起自己这边了。
抚育费原则上是定期给付的,也可以每一个季度,每年给多少,要是另一方没有收入的情况,或者是下落不明的,那么可以用其财物来折抵子女的抚育费。也可以一次性给清全部的抚养费,这个倒是挺好 的,因为这样就不需要慢慢地要抚育费了,对于大家都很便利的。
等到孩子18周岁时,基本上就不需要给抚育费了,不过,有三种情况,是需要继续抚养的,一个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丧失,但是却不能维持生活的,还有的就是仍然在学校读书的,第三个是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,这个就不能勉强人家孩子了,因为现在大学的扩招问题,导致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了,所以很多人一直在上学,大学毕业的话,一般是到了23岁,要是有的继续考研考博的话,估计要将一半的人生贡献给中国的教育事业了。要是不继续深造的话,而是选择工作了,那么第一个月也许只是实习,一毛钱都没有,即使是正式工,第一个月的工资也是少得可怜的,能不能吃饱饭都成问题,所以,教育体制还是需要改善的,不过要是子女很厉害,在16到18岁的时候就能够自己养活自己,那么可以不继续提供抚养费了。
抚育费可以变更的,一般有两种形式一个是双方协议变更,另一个是一方要求变更,原因大部分都是因为原来的抚育费不够了,所以要求增加。在现实生活中,都是要通过协商才能解决这个难题的,但是最后很多都是协商不成的,协商不成的,就要到法院去,请求判决抚育费。有时候,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实在是困难无法给付的,那么就应酌情减免其给付的数额。但是这种给付是有条件的,那就是一旦给付方的情况好转了,那么还是要依照原定的数额给付。
以前有一个事例,就是母亲将子女的姓氏改变了,父亲知道后,就不同意继续给了,因为双方离婚后,都建立了相应的新家庭,子女虽然改了姓名,但是父母不给抚育费是不可以的。而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的,可以在之后责令改回去,但是给付方不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拒绝给付抚育费。离婚后,都有探望权的,即给付方可以定期去探望自己的子女,另一方应该给予配合。但是为了这个简单的探望权,不知道使得多少的离婚夫妇再次闹矛盾。这个是可以想象的,因为离婚带小孩儿的一方,自然对对方的印象很差,变回不想将子女给对方看,认为对方会给自己的子女带来不好的影响,也有的人是不愿意再受到前夫或者前妻的打扰了。但是,无论怎样,一个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任何人都不能够随便取消的。
最后要看夫妻两有无和好的可能,有时候,因为分居或者对立情绪的影响,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,只要过一段时间就会和好了,有时候,通过亲友的帮助,积极做和好工作,,这样就可以破镜重圆。以上四个方面是互相影响,互相联系的,只要好好在这几个方面研究研究,就可以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,但是要没有和好的可能,倒不如爽快的离婚了。
有些时候的小打小闹倒是可以,但是有些过分的错误就不可以当做是小打小闹了,比如说一方犯了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罪状,现在又不是古代,不流行一夫多妻制度了,所以坚决不能那么做,当然,偶然发生的一夜/情是不当做重婚的,要不然的话,那普天之下离婚的就太多了,另外,家暴,虐待和遗弃都是不可以的,还有什么赌博,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,那么可以当做是离婚的必要条件。
当分居到了一定的年限,也会成为离婚的条件,一般来说分居满两年的,就足以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了,这种情况,应该是准予离婚的。
离婚后,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,离婚的话,一方面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,另一方面,要看父母哪方面抚养子女,对子女的成长更有利。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解除,只有在合乎法律条件的情况下,才可以解除。
但是由继父母养大的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,应承担生活苦难,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。
离婚后,父母和子女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是不会解除的,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着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。哺乳期后的子女,则是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
无论怎样,孩子是无辜的,法院自然是顺着子女有利发展的方向决定的,同时,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。2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着母方生活,但是也有几个比较特别的情况。
一个是母方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别的严重性疾病,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。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,但是不尽抚养义务的母亲,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,一般情况下,要是女方这么做的话,一定是比较冷酷无情的,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,在法律上比较委婉的说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违法犯罪的,不利于子女的抚养,那么子女从出生后就可以由父亲抚养了。
不过不管怎么分,孩子还是呆在父母双方的身边比较好,父母双方无论少哪一个都是不行的。
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谁来抚养,则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思想品质,生活作风等等,还有文化素质以及经济条件,至少面包和牛奶是要有的,还有家庭环境。如果子女有意识能力的,这里一般是指比较早熟的子女,那么是要尊重子女的意愿的。
有以下情形的,应该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:一个是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,考虑到这个绝育手术带来的就是丧失了生育能力,那么以后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亲生孩子了,所以优先考虑。第二个是子女本来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,时间较长,要是改变生活环境的话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的。第三个也很人性化,就是一方只有那么一个子女,而另一方可能是保养很多的小三,所以有许多的子女,那么一般是优秀考虑没有其他子女的。写到这儿,总是感觉判决子女给男女哪方抚养时,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样,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诶,所以说离婚对于孩子是有很大的伤害的。
第四个是考虑到健康的问题,当然,法律上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环境,自然要求孩子跟随没有患传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。要是两者环境,经济条件都一样的话,那么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,要是孩子跟爷爷奶奶生活的久了,那么这是个很值得考虑的因素。当子女长大到10周岁事,一般十周岁的孩子都是比较有自我意识的,更何况现在激素满天飞的年代,孩子们大多是早熟的。所以,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,应该尊重其个人建议的。
对于继养子女的抚养问题,要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继父和生母离婚的时候,要是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话,还是要求生父母抚养的,毕竟是亲骨肉,那种血浓于水的关系,无论抚养关系发生了什么的变化,这个自然关系都是不会变的。
若形成收养关系的,那么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,夫或者妻收养了一个孩子后,要是对方一直是反对的,那么当两个人离婚了,应由收养方继续抚养该子女。
记得以前有一段时间,继母这个词一直是邪恶的代表,好像只要是继母的话,就一定是很凶恶,很邪恶的人,这个估计是受到很多的电视剧的影响,好像编剧的人看继母不顺眼一样,只要是继母,一般都是反派角色。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,因为只要不是自己的子女的话,女性的朋友自然会看重自己的亲生子,相对而言,继子女的生活就不好过了呀。但是,现实的生活中,是有很多不错的继母的,女人嘛,毕竟都是有母性的爱心的,除却极少数,对于自己的亲骨肉都能下手,更何况是领养来的孩子呢。
因为大部分的继母都知道,自己将来也会老的, 要是小时候对继子女不好的话,那么将来继子女长大成人,必然会对自己抱有怨恨的,与其那样的话,倒不如好好地对待每一个孩子,这样也算是从善积德了。
虽然抚养子女由一方承担,但是抚养费却是双方都要承担的,除非一方真的很有钱,并且不需要对方提供抚养费的,只有这种情况,才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负担。那么到底给多少的抚养费才算是合适的呢?一般来说,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还有父母的实际收入情况来讲得,抚育费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来收取,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是不能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
这个是可以理解的,因为一般离婚后对方会再次去寻找真爱的,这样的话,自然会组建新的家庭,那么对方也会有自己新的孩子,所以付出太多的抚育费的话,就养不起自己这边了。
抚育费原则上是定期给付的,也可以每一个季度,每年给多少,要是另一方没有收入的情况,或者是下落不明的,那么可以用其财物来折抵子女的抚育费。也可以一次性给清全部的抚养费,这个倒是挺好 的,因为这样就不需要慢慢地要抚育费了,对于大家都很便利的。
等到孩子18周岁时,基本上就不需要给抚育费了,不过,有三种情况,是需要继续抚养的,一个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虽然没有丧失,但是却不能维持生活的,还有的就是仍然在学校读书的,第三个是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,这个就不能勉强人家孩子了,因为现在大学的扩招问题,导致大学生越来越不值钱了,所以很多人一直在上学,大学毕业的话,一般是到了23岁,要是有的继续考研考博的话,估计要将一半的人生贡献给中国的教育事业了。要是不继续深造的话,而是选择工作了,那么第一个月也许只是实习,一毛钱都没有,即使是正式工,第一个月的工资也是少得可怜的,能不能吃饱饭都成问题,所以,教育体制还是需要改善的,不过要是子女很厉害,在16到18岁的时候就能够自己养活自己,那么可以不继续提供抚养费了。
抚育费可以变更的,一般有两种形式一个是双方协议变更,另一个是一方要求变更,原因大部分都是因为原来的抚育费不够了,所以要求增加。在现实生活中,都是要通过协商才能解决这个难题的,但是最后很多都是协商不成的,协商不成的,就要到法院去,请求判决抚育费。有时候,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实在是困难无法给付的,那么就应酌情减免其给付的数额。但是这种给付是有条件的,那就是一旦给付方的情况好转了,那么还是要依照原定的数额给付。
以前有一个事例,就是母亲将子女的姓氏改变了,父亲知道后,就不同意继续给了,因为双方离婚后,都建立了相应的新家庭,子女虽然改了姓名,但是父母不给抚育费是不可以的。而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的,可以在之后责令改回去,但是给付方不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拒绝给付抚育费。离婚后,都有探望权的,即给付方可以定期去探望自己的子女,另一方应该给予配合。但是为了这个简单的探望权,不知道使得多少的离婚夫妇再次闹矛盾。这个是可以想象的,因为离婚带小孩儿的一方,自然对对方的印象很差,变回不想将子女给对方看,认为对方会给自己的子女带来不好的影响,也有的人是不愿意再受到前夫或者前妻的打扰了。但是,无论怎样,一个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任何人都不能够随便取消的。